关于造价咨询工作的规定
2016-07-21 15:24:38 点击:
为了加强审价工作的质量管理、提高职业能力、工作质量,我司根据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》DG/TJ08-1202-2011,J10810-2011及上海市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管理规定(试行),特制定以下要求。
一、咨询合同必须使用《示范文本》见附件1
二、新增资料交接清单(退回)见附件2
三、每个项目都需编制实施《方案(计划)书》见附件3
四、凡审价报告说明中增、减原因和存在问题要做到覆盖50%左右。
五、审价报告新增格式见封面附件4、扉页附件5
六、新增回访记录见附件6
七、档案资料目录调整见附件7
以上要求自发文即日起执行,希望造价咨询部门遵照执行。
上海四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监理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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